柳營簡易庭113年度營簡字第7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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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營簡字第757號

原告 陳進瑞

陳易鴻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文榮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本件係原告就本院113年度交訴字第143號過失致死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1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46號裁定移送前來。經查:

㈠原告起訴時主張被告應給付原告陳進瑞新臺幣(下同)4,732,369元、原告陳易鴻4,232,369元,惟原告因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免繳納裁判費部分,僅限於刑事起訴範圍被害部分(即被害人 陳趙 死亡部分)之損害,未及於原告陳易鴻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機車受損及原告陳進瑞身體受傷部分之損害,此部分原告仍要起訴請求,應各自繳納裁判費。

㈡原告陳易鴻如確定要追加請求被告賠償購買新機車費用,應舉證證明原告陳易鴻為車號000-0000號機車所有權人及該機車因車禍毀損之證據資料及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故應提出該機車之行車執照正反面影本、機車受損狀況照片、分列工資及零件明細之維修估價單(或該機車於車禍發生時尚有價值64,288元之證據)等證據資料及裁判費收據到院,並提出繕本一份,由本院送達被告答辯,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該部分之起訴。

㈢原告陳進瑞請求車禍傷害賠償50萬元部分,應補繳裁判費5,400元,並應提出所請求之50萬元究係何損害項目並提出受有上開損害之證明證據,並檢附影本一份。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及補正證據,逾期不繳,即駁回此部分之訴,庭期日僅就原告2人請求被告賠償被害人死亡部分之醫藥費、喪葬費用及精神慰撫金等為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7日

書記官吳昕儒

歷審裁判

  • 柳營簡易庭 113 年度 營簡 字第 757 號裁定(113.11.18)[調解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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