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13年度岡補字第4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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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岡補字第434號

原告 施皓鈞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蘇芷瑩 間請求返還委任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起訴狀稱被告疑似因病陷入昏迷,如果為真,有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之必要,請自行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確認是否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並提出聲請狀到院,且請一併檢附相關被告已喪失行為能力之證明。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8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8日

書記官顏崇衛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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