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簡字第14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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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1453號

原告 劉復光

被告和程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國基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3年11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惟本件被告前係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嗣經該法院囑託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執行,原移轉至本院之裁定似有違反專屬管轄之規定,爰裁定如主文所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辜莉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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