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小字第407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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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北小字第4078號

原告 蔡珮君

被告 王彥婷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113年度審簡附民字第134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參仟壹佰貳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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