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小字第407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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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北小字第4078號
原告 蔡珮君
被告 王彥婷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113年度審簡附民字第134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參仟壹佰貳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