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小字第2976號
上 訴 人 任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2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之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3,80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博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