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4年度台聲字第201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201號

聲明人 鄭旭堯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第三審判決(114年度台上字第3294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駁回。

理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明。本件聲明人鄭旭堯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30日以114年度台上字第3294號判決駁回其上訴確定後,復提出陳情狀聲明不服,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114年8月2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林瑞斌

法 官朱瑞娟

法 官吳冠霆

法 官陳芃宇

法 官高文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王怡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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