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201號
聲明人 鄭旭堯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第三審判決(114年度台上字第3294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駁回。
理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明。本件聲明人鄭旭堯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30日以114年度台上字第3294號判決駁回其上訴確定後,復提出陳情狀聲明不服,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114年8月2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林瑞斌
法 官朱瑞娟
法 官吳冠霆
法 官陳芃宇
法 官高文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王怡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