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交附民字第1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九十七年度交簡字第九三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2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周瑞芬
法官楊萬益法官何世全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何俞瑩中華民國97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