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39號原告丙○○
丁○○甲○○被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主張本件確認債權存在之債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有原告起訴狀、民國97年2月1日民事陳報狀各1份在卷可稽,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2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雅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2月12日
書記官劉昀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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