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79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另案於臺灣臺中女子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97年度聲沒字第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零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觀察勒戒、強制戒治期滿,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淨重零點零七公克)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執行期滿,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業經本院核閱全卷無訛,並有前科表在卷可憑。而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淨重零點零七公克),亦經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確認無誤,有該局鑑定書在卷可稽,經核本件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1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正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2月12日
書記官侯麗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