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6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614號原告 邱瓊嬌
一、原告因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唐文中 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58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73,07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72,572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1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崇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11月16日
書記官許國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