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家上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上字第211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不服台灣板橋地方法院99年家訴字第78號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90萬,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700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23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官張蘭
法官黃莉雲法官王漢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23日
書記官周淑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