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催字第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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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90號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並更正被繼承人為魏呂玉「糸」之繼承系統表、股票暨現金股份分配協議書、燁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甲種特別股之持有股票明細表(台端先前所提出之上開文件,被繼承人均誤記載為魏呂玉系,非魏呂玉「糸」,請具狀更正,並補正更正後之正確上開文件)。
中華民國114年6月6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