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9年度彰補字第9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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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補字第988號
原   告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登富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楊登富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67,7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570元。
二、本件原告請求之原因事實未明,請補正本件原因事實(時間
  、向何人借款、事實經過、有無約定清償期、利率等)、請
  求權基礎(法律依據)及請求被告應給付467,725元之計算
  式、計算依據(即如何得出訴之聲明第一項所載之金額)及
  利息起算日(即民國94年12月22日)之依據。
三、請就被告支付命令異議狀之異議理由,提出準備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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