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9年度橋司補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橋司補字第33號聲 請 人 王天佑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麒睿 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 未據繳納聲請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 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 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王珮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