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9年度橋司補字第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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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橋司補字第33號
聲 請 人  王天佑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麒睿 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
  未據繳納聲請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
  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
  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王珮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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