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357號原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乙○○
己○○丁○○戊○○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執清字第19210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分配表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依強制執行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99年6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麗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9年6月23日
書記官趙振燕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