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8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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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8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858號原告言瑞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匡乃俊 律師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臺中市政府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78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8,1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堯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23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