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7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簡字第79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麗芬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本院於民國一百年四月十八日所為之簡易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及「事實及理由欄」內關於應沒收物品,應更正為「扣案傳真機貳台、計算機貳台、錄音機貳台、電話壹台、帳冊貳本、簽單柒張、六合彩倍數表貳拾張、空白簽單叁張、六盒手冊壹本均沒收」。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十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及「事實及理由欄」內關於應沒收物品,因漏載「電話一台」,核屬有誤,此有本件判決引為附件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一百年度偵字第三二0二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及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扣押物品清單各一份附卷可稽,依前開說明,自應予更正,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2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劉秀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盈靜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