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減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減字第6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9年度聲減字第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1之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所載,附表編號1與不應減刑之附表編號2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玖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附表所列各罪,經最高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將附表編號1與附表編號2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於減刑後諭知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附表編號1與附表編號2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刑法第51條第5款。
中華民國99年6月23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戴嘉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晴芬中華民國99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