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6號原告 洪聯宏
洪鑽珍 洪鑽珠 洪得利 洪得友 洪得揚 洪燕玲 洪燕惠 洪燕雲 李美華 上十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銘洲 律師複代理人 劉冠頤 律師被告 莊家平 訴訟代理人 莊友貴
莊友益 被告 翁俊文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一○七年十月三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由
一、按受命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7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準備程序終結,因有再開準備程序之必要,爰命再開準備程序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107年10月1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魏玉英
法官黃俊偉法官蔡旻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日
書記官黃瑞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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