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46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46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465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協昌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7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協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協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及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合計6年10月確定(聲請書誤載為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年10月確定),於民國99年8月23日送監執行(聲請書誤載為105年1月2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7年11月9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9年度審訴字第19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8月、
6月確定;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24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③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136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
8月、4月確定;④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187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8月、4月確定;⑤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以99年度易字第37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上開①至⑤案嗣經士林地院以100年度聲字第838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⑥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99年度訴字第313號判決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⑦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審訴字第847號判決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4月確定,並與上開①至⑤案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⑥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接續執行(刑期共計6年10月確定),於99年8月23日入監執行(期間因保外就醫後而於105年
1月22日再入監執行),再於107年11月9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法務部矯正署
107年11月9日法授矯字第10701862751號函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7年11月9日法授矯字第10701862750號)各1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無誤,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洪振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儀靜中華民國107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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