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9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9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九七七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二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曾文欣~B法官黃仁勇~B法官朱美璘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二日~B書記官沈育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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