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 林簡易庭 民事判決
99年度員簡字第190號
原 告 己○○
訴訟代理人 癸○○
被 告 庚○○
上十九人
訴訟代理人 丑○○
被 告 未○○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員簡字第190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於中華民
國99年9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兩造共有坐落彰化縣○○鄉○○段○○○○號、面積1,713平方公尺
土地,如附圖所示A1部分面積91平方公尺分歸被告丁○○取得;
A2部分面積69平方公尺分歸被告辰○○取得;A3部分面積70平方
公尺分歸被告壬○○取得;A4部分面積70平方公尺分歸原告己○
○取得;A5部分面積70平方公尺分歸被告午○○取得;A6部分面
積70平方公尺分歸被告子○○取得;A7部分面積70平方公尺分歸
被告天○○取得;A8部分面積70平方公尺分歸被告甲○○取得;
A9部分面積71平方公尺分歸被告卯○取得;A10部分面積70平方
公尺及A11部分面積71平方公尺分歸被告庚○○取得;A12部分面
積71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戊○○取得;A13部分面積71平方公尺分
歸被告丙○○取得;A14部分面積71平方公尺分歸被告亥○○取
得;A15部分面積72平方公尺分歸被告乙○○取得;A16部分面積
72平方公尺分歸被告寅○○取得;A17部分面積137平方公尺分歸
被告未○○取得;A18部分面積73平方公尺及A19部分面積72平方
公尺分歸被告酉○○取得;A20部分面積72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戌
○○取得;A21部分面積72平方公尺分歸被告申○○取得;A22部
分面積72平方公尺分歸被告辛○○取得;A23部分面積66平方公
尺分歸被告巳○○取得。
兩造應各補償或受償之金額如附表三所示。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一所示應有部分之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
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此部分因依
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如主文第1項所示土地為兩造所共有,各人之應有
部分如附表一所示,該筆土地無不能分割之情事,兩造間亦
無不分割之特約,且就分割方法不能達成協議,爰依民法第
823條第1項、第824條第2項之規定,訴請裁判分割。因附圖
所示方案符合兩造各自占有使用現況,請依該方案分割。又
各共有人分得面積增減部分,同意依土地公告現值補償或受
償。
三、被告庚○○、巳○○、亥○○、壬○○、申○○、卯○、午
○○、子○○、辰○○、戌○○、乙○○、甲○○、酉○○
、丙○○、寅○○、丁○○、天○○、戊○○、辛○○均聲
明同意依附圖所示方案分割。各共有人分得面積增減部分,
亦同意依土地公告現值補償或受償。
四、被告未○○聲明不同意分割,並辯稱分割應遵行土地法第62
條、第63條規定,附圖所示方案未經地政機關登記,面積難
能正確,不符合上開法條所定程序,被告不能同意。
五、原告主張如主文第1項所示土地為兩造所共有,各人之應有
部分如附表一所示,該筆土地無不能分割之情事,兩造間亦
無不分割之特約,且就分割方法不能達成協議等情,業據提
出地籍圖、使用分區證明書及土地登記謄本等件為證,且為
被告所不爭,應認為真正。被告未○○雖辯稱本件分割不符
合土地法第62條、第63條所定程序等語。然上開法條乃土地
總登記之確定及其面積登記之規定,與土地之分割無關,是
被告未○○所辯,顯不足採。從而,原告依民法第823條第1
項、第824條第2項之規定,訴請分割系爭土地,於法有據,
應予准許。
六、經查系爭土地東西短而南北長,略呈長方形,西○○○鄉○
○路○段相連,如附圖所示A1至A23部分之房屋依序為被告
丁○○、辰○○、壬○○、原告己○○、被告午○○、子○
○、天○○、甲○○、卯○、庚○○(包括A10及A11)、戊
○○、丙○○、亥○○、乙○○、寅○○、未○○、酉○○
(包括A18及A19)、戌○○、申○○、辛○○、訴外人陳武
男所有,此經本院履勘現場,並囑託彰化縣溪湖地政事務所
派員測量明確,製有勘驗筆錄、略圖及附圖之複丈成果圖附
卷足查。本院參考上述事實,並斟酌原告請求依附圖所示方
案分割,被告除未○○外均同意依該方案分割,以及依該方
案分割符合兩造占有使用現況,且分割後每部分土地均屬方
正,皆面臨道路等情,認依附圖所示方案分割確屬公平、妥
適,爰定分割方法如主文第1項所示。又依該方案分割,各
人分得部分之面積較其應有部分之面積有所增、減,其增減
之面積如附表二所示,此部分自應以金錢予以補償或受償,
方符公允。因兩造除被告未○○外皆同意依土地公告現值補
償或受償,本院認各人增減之面積不大,以系爭土地公告現
值每平方公尺新台幣2,500元計算補償或受償之金額,尚屬
適當,應為可採。據此計算,兩造應各補償或受償之金額即
如附表三所示,此部分爰判決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
中華民國99年9月16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廖國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鎮○
○路○○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9月23日
書記官梁高賓
附表一
┌─────┬───────┐
│共有人│應有部分│
├─────┼───────┤
│丁○○│8551/171300│
├─────┼───────┤
│辰○○│7127/171300│
├─────┼───────┤
│壬○○│7126/171300│
├─────┼───────┤
│己○○│7132/171300│
├─────┼───────┤
│午○○│7128/171300│
├─────┼───────┤
│子○○│7129/171300│
├─────┼───────┤
│天○○│7130/171300│
├─────┼───────┤
│甲○○│7130/171300│
├─────┼───────┤
│卯○│7131/171300│
├─────┼───────┤
│庚○○│14259/171300│
├─────┼───────┤
│戊○○│7133/171300│
├─────┼───────┤
│丙○○│7134/171300│
├─────┼───────┤
│亥○○│7134/171300│
├─────┼───────┤
│乙○○│7135/171300│
├─────┼───────┤
│寅○○│7135/171300│
├─────┼───────┤
│未○○│13723/171300│
├─────┼───────┤
│酉○○│14285/171300│
├─────┼───────┤
│戌○○│7144/171300│
├─────┼───────┤
│申○○│7144/171300│
├─────┼───────┤
│辛○○│7144/171300│
├─────┼───────┤
│巳○○│6346/171300│
└─────┴───────┘
附表二
┌─────┬───────┐
│共有人│各人分得面積增│
││減情形│
├─────┼───────┤
│丁○○│增5.49平方公尺│
├─────┼───────┤
│辰○○│減2.27平方公尺│
├─────┼───────┤
│壬○○│減1.26平方公尺│
├─────┼───────┤
│己○○│減1.32平方公尺│
├─────┼───────┤
│午○○│減1.28平方公尺│
├─────┼───────┤
│子○○│減1.29平方公尺│
├─────┼───────┤
│天○○│減1.30平方公尺│
├─────┼───────┤
│甲○○│減1.30平方公尺│
├─────┼───────┤
│卯○│減0.31平方公尺│
├─────┼───────┤
│庚○○│減1.59平方公尺│
├─────┼───────┤
│戊○○│減0.33平方公尺│
├─────┼───────┤
│丙○○│減0.34平方公尺│
├─────┼───────┤
│亥○○│減0.34平方公尺│
├─────┼───────┤
│乙○○│增0.65平方公尺│
├─────┼───────┤
│寅○○│增0.65平方公尺│
├─────┼───────┤
│未○○│減0.23平方公尺│
├─────┼───────┤
│酉○○│增2.15平方公尺│
├─────┼───────┤
│戌○○│增0.56平方公尺│
├─────┼───────┤
│申○○│增0.56平方公尺│
├─────┼───────┤
│辛○○│增0.56平方公尺│
├─────┼───────┤
│巳○○│增2.54平方公尺│
└─────┴───────┘
附表三
┌───┬─────────────────────────────────────┐
│受償人│補償人及補償金額(新台幣)│
│及受償├────┬───┬───┬───┬───┬───┬───┬───┬────┤
│金額│丁○○│乙○○│寅○○│酉○○│戌○○│申○○│辛○○│巳○○│合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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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辰○○│2367元│280元│280元│927元│242元│242元│242元│1095元│56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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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1314元│156元│155元│515元│134元│134元│134元│608元│3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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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1377元│163元│163元│540元│140元│140元│140元│637元│3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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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午○○│1335元│158元│158元│523元│136元│136元│136元│618元│3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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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1346元│159元│159元│527元│137元│137元│137元│623元│32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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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1356元│161元│161元│531元│138元│138元│138元│627元│32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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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1356元│161元│161元│531元│138元│138元│138元│627元│3250元│
├───┼────┼───┼───┼───┼───┼───┼───┼───┼────┤
│卯○│323元│38元│38元│127元│33元│33元│33元│150元│7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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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1658元│196元│197元│650元│169元│169元│169元│767元│3975元│
├───┼────┼───┼───┼───┼───┼───┼───┼───┼────┤
│戊○○│344元│41元│41元│135元│35元│35元│35元│159元│8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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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355元│42元│42元│139元│36元│36元│36元│164元│850元│
├───┼────┼───┼───┼───┼───┼───┼───┼───┼────┤
│亥○○│355元│42元│42元│139元│36元│36元│36元│164元│850元│
├───┼────┼───┼───┼───┼───┼───┼───┼───┼────┤
│未○○│239元│28元│28元│91元│26元│26元│26元│111元│5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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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13725元│1625元│1625元│5375元│1400元│1400元│1400元│6350元│329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