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9年度斗小字第213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甲00000000.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9月1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47,515元及自民國99年9月5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9月16日
北斗簡易庭
法官陳瑞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具體之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及繳納上訴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華民國99年9月16日
書記官呂雅惠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