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65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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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6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五九號
聲請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乙○公設辯護人 張芸綺 右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乙○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前經乙○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之情形,犯罪嫌疑重大,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執行羈押。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之丈夫早逝,被告需要獨立扶養二名幼年子女,因而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三、乙○認被告羈押原因尚未消滅,因此所請具保停止羈押,不能准許,應予駁回。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黃惠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乙○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孫治華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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