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3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三六二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右列具保人因被告甲○○偽造文書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乙○○因被告甲○○偽造文書案件,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三萬元,由具保人於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二日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茲以被告甲○○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執字第一七八三號案件執行時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應將具保人繳納上開保證金三萬元沒入等語。
二、聲請人前項聲請,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表、執行傳票送達證書、拘票、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五月六日嘉檢博執五字第0八九九八號函、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及具保人送達證書等附卷可稽,本件聲請意旨尚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談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君偉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