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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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0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五八號
聲請人甲○○○相對人嘉勝針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嘉勝 右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於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二十日所為之八十八年度裁全字第二一七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以:相對人前以聲請人盜用相對人公司印章擅自開立三張本票,金額計新台幣四百五十萬元為由,向鈞院聲請裁定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經鈞院以八十八年度裁全字第二一七號裁定准相對人於供擔保後予以假扣押案,相對人並依此裁定查封聲請人所有之財產,惟相對人以聲請人有上開行為,而對聲請人提起損害賠償之請求,業經法院駁回確定在案,故本件假押扣之原因業已消滅,請求撤銷前開假扣押等語,並提出本院八十八年度裁全字第二一七號民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四七號民事裁定及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抗字第四七八號民事裁定各一份(均影本)為證。經本院調閱本院八十八年度裁全字第二一七號卷宗,查核屬實,聲請人所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楊麗秋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日~B法院書記官黃淑媛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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