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73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吳漢成律師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
刑事第一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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