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促字第325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促字第32531號債權人鴻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債權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94年9月13日
民事庭法官林曉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4年9月13日
書記官林姿琇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促字第325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促字第32531號債權人鴻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債權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94年9月13日
民事庭法官林曉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4年9月13日
書記官林姿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