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30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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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3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30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偵查中,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0,000元,由被告繳納現金,已將其釋放。
二、茲被告經本院傳拘無著,顯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9月1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徐培元
法官尹良法官潘進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玉芬中華民國94年9月1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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