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204號原告北加州建設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萬藤 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51,45
0元(即各筆土地面積與原告請求移轉登記之應有部分與土地公告現值之乘積總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4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9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9月13日
書記官吳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