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3年度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3年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五號
原告台灣觀光經營管理專科學校(原名精鍾商業專科學校)法定代理人 張旭初 訴訟代理人 黃旭田 律師
尤伯祥 律師被告庚○○原名藍被告甲○○被告丙○○被告丁○○被告乙○○右一人訴訟代理人 蔡俊有 律師右列被告等因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0二號背信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定。
二、本件被告庚○○、甲○○、丙○○、丁○○及乙○○背信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均就被訴花蓮縣○○鄉○○段土地買賣部分),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另被告戊○○被訴部分,另行以判決駁回;被告己○○被訴部分則俟通緝到案後,另行審理,附予敘明。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張健河
法官陳雅敏法官李豫雙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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