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度家救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家救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家救字第一○號
聲請人乙○○法定代理人 劉玉珍 相對人甲○○右當事人因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甲○○間請求扶養費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並提出花蓮縣花蓮市公所所出具劉玉珍之低收入戶證明書為證,且經本院核閱其所提之起訴狀繕本,非顯無勝訴之望,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日
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李世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日
法院書記官詹益盛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