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附民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附民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4年度附民字第58號原告甲○○法定代理人乙○○被告丙○○
17弄兼右法定代理人丁○○
17弄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本院94年度訴字第28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9月13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王美玲法官黃永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施春祝中華民國94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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