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緝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重訴緝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重訴緝字第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彭意森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肆年玖月貳拾貳日起延長羈押二個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二、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二日起執行羈押,並於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二日延長羈押,茲本院經訊問被告後,以前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三款所定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9月1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曾家貽
法官陳彥宏法官吳為平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朱梅中華民國94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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