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簡補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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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補字第177號

原告 王清文

被告 王介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後迄未繳納裁判費。茲因原告係請求確認票面金額新臺幣(下同)350,000元之本票債權不存在,而非確認請求金額2,885,000元內本票債權不存在,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為新臺幣(下同)3,500,000元,應繳裁判費35,65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1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18日

書記官曾盈靜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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