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消債更字第5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更字第561號抗告人 沈雲謙 (原名: 沈君豪 )非訟代理人 吳柏興 律師上列抗告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4月15日所為108年度消債更字第561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次按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規定甚明。查本件抗告程序應徵裁判費1,
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1日
書記官許清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