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家繼訴字第10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家繼訴字第10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家繼訴字第108號原告 鍾宜君 訴訟代理人 廖彥傑 律師被告 鍾琨瑋
鍾信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繼承人 鍾華盟 所留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分割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本件被告鍾信弘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爰依原告之聲請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以:被繼承人鍾華盟過世多年,兩造雖已辦理繼承登記,惟就各項遺產應如何分割一事無法取得共識,爰訴請法院判決遺產分割。
二、被告鍾琨瑋對原告之主張表示同意。而被告鍾信弘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聲明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㈠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
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此為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所明定。另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38條、第1141條亦有明文。
經查兩造分別為被繼承人之子女,被繼承人死後遺有如附表一所示財產,業據原告提出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兩造之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在卷可稽,故兩造應為被繼承人所留附表一遺產有權繼承之全體繼承人,應繼分比例則如附表二所載各情應無疑問。又被告鍾琨瑋對原告就本件主張表示同意,而被告鍾信弘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聲明陳述,另應視同其對原告所陳已有自認。是依上開事證,堪信原告主張屬實。
㈡按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關於共
有物分割之規定;又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㈠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㈡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30條第2項、第824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繼承人所留遺產之如附表一所示,原告請求就非存款部分以變價後按應繼分比例進行分配,存款部分則由各繼承人直接依相同比例加以配分,斟酌相關遺產種類、性質及經濟效用,暨考量全體繼承人之利益,本院認為前開分割方法之建議核屬適當,於法應無不合,爰予准許,並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四、末查,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本件遺產既因兩造無法達成分割協議,原告始得提起訴訟,而分割遺產之訴,兩造在訴訟上之地位得互易,且兩造亦因本件遺產分割而均蒙其利,本院認為本案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如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負擔,始為公平。
五、結論:本件原告之訴有理由,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15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盧軍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5月15日
書記官陳建新附表一:鍾華盟之遺產及分割方法┌──┬────────┬────────┬───────┐│編號│遺產名稱│金額(新臺幣)、│分割方法││││數量或權利範圍││├──┼────────┼────────┼───────┤│一│新北市板橋區信義│5分之1│以變價方式進行│││段0000-0000地號││分割,所得價金│││土地││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進行分配│├──┼────────┼────────┤││二│新北市板橋區信義│5分之1││││段0000-0000地號│││││土地│││├──┼────────┼────────┤││三│新北市板橋區信義│全部││││段00000-000建號│││││建物(門牌號碼:│││││新北市板橋區信義│││││路74巷7弄11號)││││││││├──┼────────┼────────┤││四│新北市板橋區信義│全部││││段00000-000建號│││││建物(門牌號碼:│││││新北市板橋區信義│││││路74巷7弄13號)││││││││├──┼────────┼────────┤││五│雲林縣二崙鄉番社│10,000分之││││段0000-0000地號│156││││土地│││├──┼────────┼────────┤││六│雲林縣二崙鄉番社│10,000分之││││段0000-0000地號│156││││土地│││├──┼────────┼────────┤││七│雲林縣二崙鄉番社│全部││││段0000-0000地號│││││土地│││├──┼────────┼────────┤││八│雲林縣二崙鄉番社│10,000分之││││段0000-0000地號│5,899││││土地│││├──┼────────┼────────┤││九│車號00-0000號汽│1輛││││車│││├──┼────────┼────────┤││十│車號00-0000號汽│1輛││││車│││├──┼────────┼────────┤││十一│鴻運電股票│49,800股│││││││├──┼────────┼────────┤││十二│寶華股票│40,224股│││││││├──┼────────┼────────┼───────┤│十三│土城區農會存款│211,453元│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配││││││├──┼────────┼────────┤││十四│彰化銀行存款│68,158元││││││││││││├──┼────────┼────────┤││十五│國泰世華銀行存款│7,323元││││││││││││├──┼────────┼────────┤││十六│彰化銀行存款│6,220元││││││││││││├──┼────────┼────────┤││十七│土城區農會存款│4,662元││││││││││││└──┴────────┴────────┴───────┘附表二:兩造應繼分┌──┬─────┬────────┐│編號│姓名│應繼分│├──┼─────┼────────┤│一│鍾宜君│3分之1│├──┼─────┼────────┤│二│鍾琨瑋│3分之1│├──┼─────┼────────┤│三│鍾信弘│3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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