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易字第59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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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審易字第59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區域計畫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審易字第590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子貴上列被告因違反區域計畫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31952號),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已達成協商合意,且被告認罪,經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裁定進行協商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丁子貴犯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二條之不依限恢復土地原狀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 林朝煌 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證人 張乃仁 於警詢中之陳述、新北市政府108年10月7日新北府地管字第1081850263號函、新北市政府108年7月8日新北府地管字第1081272502號函」外,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本案被告已認罪,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合意,其合意內容如主文所示。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第454條第2項,區域計畫法第21條第1項、第22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應於收受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本案經檢察官劉文瀚提起公訴,檢察官聶眾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9年5月15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劉安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玟希中華民國109年5月15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區域計畫法第22條違反前條規定不依限變更土地使用或拆除建築物恢復土地原狀者,除依行政執行法辦理外,並得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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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8年度偵字第31952號被告丁子貴男3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巷○號2樓之
3(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灣臺北監獄
臺北分監執行中)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區域計畫法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丁子貴自民國107年5月19日前某日起,向位在新北市○○區○○段○○○段00地號土地(下稱本件土地)管領權人陳菁菁承租本件土地及其上建物(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段000號2樓,下稱本件建物),本件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業經新北市政府公告編定為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丁子貴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擅自在本件建物經營「車寮小吃店」(下稱本件小吃店)從事視聽歌唱業務,非屬一般農業區農牧使用。嗣經新北市政府於108年4月24日以新北府地管字第1080712980號函裁罰違反區域計畫法案件處分書,通知其應於該處分書送達之日起30日內,依限恢復至無違反原土地使用分區劃定及用地編地之使用目的與功能,惟丁子貴基於違反區域計畫法之犯意,於收受前開處分書後,仍未於期限內恢復土地原狀,嗣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於108年8月27日派警員前往實施臨檢,發現本件小吃店仍繼續營業並供作視聽歌唱場所,始悉上情。案經新北市政府函送偵辦。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丁子貴於偵查中之供│全部犯罪事實。│││述││├───┼───────────┼────────────┤│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全部犯罪事實。│││局107年12月20日新北警││││峽行字第1073376274號函││├───┼───────────┼────────────┤│3│新北市政府107年12月21│全部犯罪事實。│││日新北府地管字第107244││││7297號函││├───┼───────────┼────────────┤│4│新北市三峽區公所108年│全部犯罪事實。│││1月3日新北峽民字第││││0000000000號函││├───┼───────────┼────────────┤│5│新北市政府地政局108年│全部犯罪事實。│││1月8日新北地管字第10││││00000000號函││├───┼───────────┼────────────┤│6│新北市政府農業局108年│全部犯罪事實。│││1月16日新北農牧字第10││││00000000號函││├───┼───────────┼────────────┤│7│新北市政府108年3月20│全部犯罪事實。│││日新北府地管字第108049││││3999號函││├───┼───────────┼────────────┤│8│新北市政府108年4月24│全部犯罪事實。│││日新北府地管字第108071││││2980號函││├───┼───────────┼────────────┤│9│新北市三峽區公所108年│全部犯罪事實。│││7月3日新北峽民字第10││││00000000號函││├───┼───────────┼────────────┤│10│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全部犯罪事實。│││局108年9月2日新北警││││峽行字第1083579721號函││├───┼───────────┼────────────┤│11│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全部犯罪事實。│├───┼───────────┼────────────┤│12│新北市政府108年11月14│全部犯罪事實。│││日新北府地管字第108212││││4521號函││└───┴───────────┴────────────┘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區域計畫法第15條第1項、第21條之規定,而犯同法第22條之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2月12日
檢察官劉文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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