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267號上訴人即被告 孫丕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達強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9年3月2日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267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7萬8,83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60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5月12日
民事第二庭
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13日
書記官賴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