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交易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交易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交易字第5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景崧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停止審判。
理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江景崧於民國109年10月13日因慢性呼吸衰竭,經送往第一醫院入院治療,目前無意識,昏迷指數5分,眼睛能無意識睜開,但無眨眼反射反應,四肢無力且因呼吸衰竭插氣管內管,無能力講話,未來四個月內恢復的機率很低等情,有第一醫院民國110年2月4日函在卷可稽。是被告顯有因疾病不能到庭之事由存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規定,於被告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2月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彥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9日
書記官于淑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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