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62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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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6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627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倍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陸萬伍仟陸佰玖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二.七二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仟肆佰參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陸仟玖佰陸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七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玖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9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