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219號原告 張建發 被告 簡天祐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被告簡天祐本人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178條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簡天祐係民國00年0月0日生,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表附卷為憑,於108年5月13日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時為未成年人,嗣於訴訟繫屬中已成年,是本件訴訟程序於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即簡天祐承受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然兩造至今未聲明承受訴訟,為免訴訟持續久延,爰由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所示,以利訴訟進行。
中華民國109年3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為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9年3月10日
書記官張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