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繼字第4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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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繼字第4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繼字第474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其配偶即被繼承人乙○○(男,民國000年00月0日生,籍台北縣中和市○○路○○號七樓)於九十三年十二月九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3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志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收受裁定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中華民國94年3月11日
書記官林政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