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10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簡字第10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簡字第847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烽錄?????????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五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內事實欄之犯罪時間「九十四年十二月九日中午十二時四十五分許」,均應更正為「九十三年十二月九日中午十二時四十五分許」。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內事實欄所載犯罪時間「94年12月9日中午12時45分許」,顯係誤寫,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均更正為「93年12月9日中午12時45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3月1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恒寬
法官許必奇法官吳佳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妍旻中華民國94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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