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事聲字第100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事聲字第100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事聲字第10096號異議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異議人對於本院司法事務官民國99年9月1日99年度司聲字第420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異議人對於本院司法事務官民國99年9月1日99年度司聲字第420號裁定提出異議,惟該裁定係於99年9月6日送達異議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異議期間至99年9月16日即已屆滿,異議人遲至99年9月17日始提出異議,有本院收狀戳足憑,顯逾異議期間,其異議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張文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書記官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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