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43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4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436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務人 陳韋
陳威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拾壹萬參仟壹佰貳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 陳韋呈 前就讀朝陽科技大學時,邀債務人陳威銘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八筆,借款本金合計為新臺幣(下同)613,120元整,並約定應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按月攤還本息,並立有借據及撥款通知書為證。(二)依據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時,除應就延遲還本部分,自延遲日起按就學貸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就延遲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照應還金額,於六個月(含)以內者,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三)另依借據約定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視為全部到期。(四)詎債務人陳韋呈自111年08月01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迄今尚欠613,12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另債務人陳威銘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月5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12年度司促字第000436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613120元陳威銘、陳韋呈自民國111年07月01日起至民國111年07月31日止年息1.4%001新臺幣613120元陳威銘、陳韋呈自民國111年08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2.4%違約金: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613120元陳威銘、陳韋呈自民國111年08月0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