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157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157號

上訴人 黃奕琳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黃詩云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對於民國114年5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尚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575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得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6日

書記官陳欣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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