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157號
上訴人 黃奕琳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黃詩云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對於民國114年5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尚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575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得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6日
書記官陳欣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157號
上訴人 黃奕琳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黃詩云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對於民國114年5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尚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575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得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6日
書記官陳欣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