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小字第167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小字第1675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樑銓
訴訟代理人  鍾政曄
上列原告與被告不詳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之真實姓名並檢
附其戶籍謄本陳報本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
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且書
狀內宜記載當事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及其他足資辨
別之特徵,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定有
明文,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不合程式,依
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
文。此一規定,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436條之23之規
定,於小額訴訟程序亦有適用。
二、本件起訴狀未記載被告之姓名及住居所:
本件原告起訴,僅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為甲○,並未記載
被告之真實姓名及其住居所,雖經本院依循原告起訴狀所記
載被告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小貨車透過公路電子閘門
予以查詢,亦查無該車之車籍資料,致本院無從確認起訴之
對象,亦無法對被告為合法送達。
三、揆諸首揭說明,依法自應定期命原告補正被告之姓名、真正
住所或居所,上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四、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6月1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郭光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15日
書記官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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