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補字第109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1093號

原告金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震聲

訴訟代理人 俞欣潔

複代理人 黃彰玲

陳美鳳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陽行動股份有限公司謝鄭水 花間請求返還租金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萬柒仟伍佰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0年6月15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15日

書記官官逸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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