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0年度彰補字第388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補字第388號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征義 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具狀聲請閱卷,並遵期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本件起訴狀未記載被告謝**2人之姓名及住居所,於法不合,原告應補正被告謝**2人之正確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居所等足資特定被告之資料。

二、提出彰化縣○○市○○段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異動索引(含全體共有人、他項權利部分,權利人姓名、年籍資料請勿遮隱),並應補正正確之訴之聲明。

三、觀諸所提出被告謝征義等人之戶籍謄本,被告有遷址之情形,原告應自行核對並於書狀更正之。

四、敘明本件究欲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或代位分割遺產?

五、如本件係請求代位分割遺產,除依同法第828條、第829條規定,經全體公同共有人同意,僅就特定財產為分割外,依法自應以全部遺產為分割對象。是原告應陳明究欲請求分割何被繼承人之遺產?如欲請求分割 謝庚申 之遺產,起訴狀並未以全部遺產為分割對象,於法不合,原告應向本院聲請閱卷,參酌本院調取之遺產稅資料,遵期陳報被繼承人謝庚申之遺產清冊,並更正訴之聲明及起訴狀附表。如欲請求分割 謝張蕊 之遺產,應提出謝張蕊之遺產清冊、遺產稅繳納證明書、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或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並更正訴之聲明及起訴狀附表。

六、原告應自行計算本件被代位人謝昌及被告等人,每人就各項遺產之應有部分比例各為何,並更正訴之聲明及附表,不得僅概括表示予以裁判分割等語。

七、如原告係欲代位謝昌請求分割遺產,應按謝昌之被繼承人全部遺產之現值(系爭土地之價額應以民國109年鑑定價格為新臺幣【下同】12,609,259元計算之),依謝昌之應繼分比例,扣除已繳納之3,310元自行計算補繳第一審應徵之裁判費。

八、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更正後記載完備之起訴狀(以適格之當事人為被告,補正正確之被告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居所、如欲請求代位分割遺產,應以全部遺產為分割對象、補繳裁判費、補正正確、適當之訴之聲明、起訴狀附表),及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中華民國110年6月15日

彰化簡易庭法官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15日

書記官張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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